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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組織機構理事名錄學會領導秘書處機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糧油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Cereals and Oils Association,縮寫:CCOA。

    第二條 本團體糧油科技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團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糧油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糧油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領導一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將政治引領、政治吸納作為根本任務,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把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認真履行為糧油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促進糧油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糧油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糧油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糧油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維護糧油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科學文化氛圍,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建設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科技社團,真正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系廣大糧油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把廣大糧油科技工作者更加緊密地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業務指導。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展示,普及糧油科學技術知識,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糧油科技書、報、刊,傳播、推廣先進技術;

    (三)對國家糧油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技術咨詢,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進行糧油科技項目論證、科技評價、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糧油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四)提供糧油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五)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對會員和科技人員進行培訓,發現并推薦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獎勵在糧油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干部;2.單位會員:與本團體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并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 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3至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 本團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七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八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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